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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有幾個版友問我同一個問題@@"(如下):
很抱歉打擾你..
我想請問你 關於你網誌關版的事情!
最近我朋友 好像也跟你遇到的事情是一樣的!
違反 著作權..
而 吃上官司.
但是 審判結果還要繼續等1`2月..
大家替他很擔心~
所以 我想請問你

他成年了
如果審判大多的結果會是如何??



我在這裡一併回答.....大家互相告知吧!!
首先,我沒有被保智大隊(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)抓去辣>" 我當初會關影音也是有聽到風聲(有好心版友提醒我).....
有鑑於此....我就當機立斷把一些可能觸法的東西給刪除掉!!要不然早就關版了!!
還有,最近好像保智大隊開始在注意Blog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了!!
我去看了一下4月份的取締快報,網路搜索及關站案件有44件@@"
你們可以去看看有哪些網站被查獲了>"重大案件取締快報
我在想....不知道我貼的一些網路文章(好文共享)是否也算觸法咧>"????真是糟糕...

如果大家還有疑問再一起討論吧....有空我就會回留言......
如果你們問我審判結果會是如何???我無法回答耶...
畢竟我又沒這種經驗且我也不想要這種經驗>" 以下是我找到有關著作權法的資料....提供大家參考

著作權之內容可分為二大類: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
第二款 著作財產權
著作財產權有九:
(一)著作人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),
(二)著作人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),
(三)著作人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),
(四)著作人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),
(五)著作人有公開演出其語文、音樂或戲劇、舞蹈著作之權利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),
(六)著作人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),
(七)著作人有將其著作改成衍生著作之權利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),
(八)著作人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),
(九)著作人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),
該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。(著作權法第三十條)


現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: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
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...

一、台灣著作權法對重製罪不論侵害大小,均處以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...

二、在網路利用日趨普遍的情況下,所有的網路利用與電子商務活動,
都可能構成重製或其他侵害著作權之行為,若權利人濫用其權利...

三、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一項對於非營利的單純重製行為可
「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」之規定,
為各國中最嚴苛的刑事立法例...


四、且現行著作權法對於非營利性單純重製行為,不分行為輕重一律的處以自由刑...

五、依世界貿易組織條約附錄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(TRIPS)」
第六十一條前段規定(註18),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侵害著作權方需施以刑罰...

六、美國著作權法在設立之初並沒有合理使用的規範,
經過法院的判決與一九七六年的修法之後,才確立了合理使用的四項判斷因素...

七、但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雖由行政主管機關做出「行政釋示」,
對於司法機關又有多少拘束力?台灣司法機關追訴或審判著作權侵害的案件...


以上是我找到的資料.....請大家參閱@@"


參考資料: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& http://iip.nccu.edu.tw/iip/NEW-iip/page/review/review3-920125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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