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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目前還未明定體罰定義,但聯合國兒童福利委員會有一個全球適用的定義:
施用身體力量,造成某種程度痛苦或不適感為意圖之懲罰,不論其程度多輕微。

多數體罰包含用手或用工具來打(掌摑、拍打、鞭打)青少年,
工具如皮鞭、棍棒、皮帶、鞋子、木湯匙等。

體罰也包括踢踹、搖晃或丟擲青少年;抓、刮、捏、咬、拉扯頭髮或賞耳光,
強迫維持不舒服的姿勢、燒燙皮膚或強迫餵食,用肥皂清洗嘴巴,或強迫吞嚥辛辣物等。

此外,尚有其他同樣殘酷且貶低青少年人性尊嚴的非肢體形式懲罰,
也不符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公約》規定。
此類懲罰包括帶貶抑、羞辱、毀謗、要求替他人頂罪、威脅、
恫嚇或嘲笑兒童等性質的懲罰,都不在允許之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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