蛙跳、罰站、罰蹲等體罰趕出校園!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「禁止體罰條款」修法,
首度明文訂定禁止體罰,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
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。

修正案也明載,若違反禁止體罰規範,
政府應依法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。


學生如受罰 應可申請國賠

雖然條文沒有增列「賠償」文字,但提案立委管碧玲表示,
學生若受學校或行政機關不當或不法侵害,以國家賠償法、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,
有獲得賠償的權利。

教育部也說,憲法已有一般性宣示國家對公務員或機關對人民的權利造成損害
應負賠償責任並提供救濟管道,包括損害賠償,實務上也有管教不當行為請求國賠的案例。

立法院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,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在六個月內研擬完成
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,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,
使基層教師有明確可循的處理原則,避免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、無所適從,
甚至改採消極輔導,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卻受其害。

管碧玲指出,此次修法僅是一個開始,未來還有國民教育法、
教師法及民法等法令的配套及相關輔導、宣導措施,才能完備,同時學習無須體罰方法,
真正落實零體罰立法的意義。



訂配套措施 教師有法可循

管碧玲說,目前全世界已有十六個國家立法全面禁止體罰,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有一○八個,
台灣三讀通過校園禁止體罰,是第一○九個立法的國家,雖然立法腳步有點慢,但終於趕上了。

她強調,此次修法的具體成果與意義不僅止體罰而已,
更是首次彰顯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代表台灣教育的人權價值,
同時明確規範國家責任。

體罰的明確定義為何?教育部官員說,歐美先進國家都禁止對學生造成身體疼痛或極度疲勞,
青蛙跳、長時間罰站、罰蹲、拱橋等都是蓄意造成學生身心傷害,都可被視為體罰的樣態。
但如何認定,仍要由各校教評會依個案情境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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